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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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欠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笔者在零售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多年,处理了多起应收帐款法律事务,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现仅就零售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员工欠款。
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出差或办事中多借支而未及时销帐造成的。若员工离职,极易形成死帐,因为员工离职后,对其欠款即使诉讼胜诉也难以执行。故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员工欠款的清理,以控制员工借款金额;另一方面应及时催收,不按时归还者从工资中扣除,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与现金打交道的员工,如收银员、总收人员、出纳人员上岗应提供担保。
二、合作方欠款。
1、供货供应商欠款。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工作脱节,未及时收取各类费用,如进场费、堆头费、快讯费等造成的。
2、场地租赁、联营供应商欠款。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招商部门、物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工作脱节,未及时收取各类费用,如进场费、水电费甚至租金等造成的。
3、其他欠款。
公司作为零售企业,客户主要是消费者,交易方式一般为现金交易,所以作为债权人的欠款纠纷少,欠款大多为供应商、场地租赁、联营供应商所欠。对于这类欠款应引起重视,它是欠款纠纷的主要部分,在处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