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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获好处费帮诈骗团伙领取赃款 获刑三年

时间:2017-12-25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丽丽 廖冬瑜)  为获取好处费,一男子不仅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还帮助他们领取诈骗所得的赃款,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相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在银行的人民币97379.29元退赔给陶某。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赵相雷与苏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提供其购买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苏某某等人用于诈骗,待诈骗得手后由被告人赵相雷负责领取赃款,苏某某分给被告人赵相雷人民币1000元的用卡费,并按领得赃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分赃给被告人赵相雷。2017年4月28日,苏某某伙同“罗卜”、“四眼”(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先冒充是玉林市消防支队的“李队长”打电话给在玉林市经营副食品批发生意的陶某说要购买武汉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罐头,陶某告知没有该罐头卖后,苏某某等人又将虚构的武汉某食品公司“郭总”的电话号码发给陶某,让陶某与“郭总”商谈进货事宜。在骗得陶某的信任后,让陶某向被告人赵相雷提供的用于诈骗的银行账户汇入货款。同日,陶某让其弟在贵港城区先后两次将人民币97500元、20000元汇到上述账户。同日14时许,被告人赵相雷在广东省一家银行ATM机分七次领取了上述账户中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交给苏某某,其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公安人员于2017年6月8日冻结了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内的存款97379.29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相雷的家属自愿代其赔偿陶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陶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相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1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相雷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相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相雷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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