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丈夫煤矿做工死亡 遗孀讨要死亡赔偿金获得支持
丈夫在煤矿下作业时不幸身亡,遗孀多次讨要其死亡赔偿金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25日,原告(王某艳)的丈夫卢甲中在桂阳荷叶镇某煤矿矿井作业时不幸身亡。桂阳县荷叶镇政府执法大队在处理死者的赔偿问题中组织了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煤矿合伙人同意按照每一股份赔偿135000元的标准,作为死亡赔偿金赔偿给死者的妻子王某艳。当时卢乙中(系死者的哥哥)在该煤矿持有0.5股的股份,按照赔偿标准,卢乙中应当赔偿原告67500元。卢乙中当即支付了10000元,剩余的57500元便向王某艳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我(卢乙中)今欠到王某艳现金伍万柒仟伍佰元井”,欠条上有在场人卢丙中、卢某成二人的签名。但此后,王某艳多次向卢乙中追讨该欠款,卢乙中均推脱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案件中,卢乙中持有桂阳县荷叶镇某煤矿股份,系该矿股东之一。王某艳的丈夫在该煤矿矿井作业时不幸身亡,经调解该煤矿的各股东愿意按照每股135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而股东之一的卢乙中持有0.5股该煤矿的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卢乙中应当赔偿原告67500元。卢乙中在当时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后,又向王某艳出具了一张欠款57500元的欠条。因此,在王某艳与卢乙中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某艳系债权人,卢乙中系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债权人王某艳要求债务人卢乙中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卢乙中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不持有该煤矿股份,出具欠条系在执法大队胁迫下才出具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其一,卢乙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系受胁迫所为,且这几年以来在王某艳向其催讨欠款时,其均未提出异议;其二,卢乙中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向王某艳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认可了自己系煤矿股东的事实,且自身在向王某艳出具欠条时,有在场人卢丙中、卢某成为证,证实了卢乙中持有荷叶镇某煤矿股份。因此,法院判决卢乙中偿还王某艳欠款57500元。
综上,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