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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 侵权人要求减责不获支持

时间:2018-05-15  【转载】

 妹妹与丈夫吵架回娘家,哥哥上门理论却被妹夫砍伤。因赔偿问题没能协商一致,哥哥邝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妹夫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李某则认为邝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临武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后认定李某应对邝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邝某的妹妹邝小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邝小某回到娘家。邝某上门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冲突,继而邝某动手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随后起身跑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追上转身跑出去的邝某,将其左手小臂砍伤。邝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各项费用及损失三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邝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当对其各项损失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负有注意义务。李某应当对其持菜刀行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其侵害行为直接造成了邝某的人身损害;邝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冲突时先动手推倒李某,引发了李某持刀行凶的侵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但要求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注意义务,超出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标准,因而邝某仅具有一般过失。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告邝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胡曼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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