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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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解读保险法解释(二)
就今天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231件,审结28106件。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审结40711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206件,审结72135件。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审结76198件。2012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尤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沉淀下来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对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此次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目的:
1、积极回应民生,实现司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内容。当前保险市场上,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极大困扰广大保险消费者,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2、服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文依然有限,尚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的发挥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3、细化法律条文,弥补法律缺失。《保险法》经过2009年的修订,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则已经趋于完善,但一些条文仍然过于原则。为此,我们在遵从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法》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缺失,推动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4、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尚在建立过程中,保险市场主体的各种违规行为导致保险纠纷增多,审判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鉴于此,我们希望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周强院长提出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问:请问人民法院近些年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保险审判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规范保险市场的形成,近年来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审理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五年来,保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各级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合理调配审判力量,通过设立专业合议庭等举措,及时审结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76035件,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交强险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规定。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促进保险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调查显示,该通知下发实施以来,江苏、上海等保险业发达、保险纠纷较多的地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0%。
三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审判工作会议、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规范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是加强沟通与协调。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保险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小组召开论证会,对《保险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多次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问: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本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工作思路:
1、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市场需求。司法解释工作是以解决审判实务中具体问题,服务市场发展为取向。为此,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在条文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开展广泛调研,并到一些保险公司进行考察,充分听取了法院系统与保险业界对司法解释的需求和建议。司法解释条文形成后,我们在福建、浙江、山东、北京、深圳等地多次召开论证会,充分听取了保险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学者以及部分法院系统和保险行业代表的意见,以确保本解释能更好地指导保险审判实践,服务保险市场发展。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保险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尊重立法原意,落实法律精神。司法解释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该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立法精神。在理念上,积极贯彻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精神,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在方法上,严格遵循法律解释方法,确保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3、立足行业现状,着眼未来发展。当前保险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一方面是因保险市场尚不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产生的,另一方面也与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产品不断创新有直接关系。我们制定司法解释时,首先是立足行业现状,解决具体问题,同时考虑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司法解释通过确立新型保险交易行为,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及方式,引导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4、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保险法属于舶来法,域外相关保险立法和实践已经较为成熟,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中部分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当然,由于保险行业发展所处阶段不同,保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不一致,故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时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内保险业发展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