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刘某因招夫养妇协议状告潘某乙、潘某丙,房屋归属引纠纷?
东莞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士与潘某甲先生达成《招夫养妇协议》5. 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内容如下:首先,男方需至女方家中共同居住,彼此尊重关爱,携手共度余生,并将所有财产携至女方家中;其次,若男方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将由女方之子刘某负责赡养直至其离世,届时潘某甲先生的所有财产将归刘某所有。张某某、潘某甲、刘某以及潘某甲的侄子潘某乙和潘某丙均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达成后,潘某甲与张某某开始了共同生活,然而他们并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刘某承担了照料他们日常生活的责任。潘某甲不幸离世东莞律师,刘某全权负责了其丧葬事宜。潘某甲生前拥有一处房产,目前该房产由潘某乙和潘某丙居住。基于此,刘某将潘某乙和潘某丙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裁判
首先,本案中,关于原告刘某与潘某甲之间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招夫养妇协议》的第二条具体规定了,当男方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时,应由女方之子刘某负责赡养直至其离世,并且潘某甲的所有财产将转归刘某所有。此协议上,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该条款充分体现了潘某甲的真实意愿,且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款实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自潘某甲与原告刘某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针对原告刘某是否尽到了受遗赠人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二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刘某已对潘某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原告刘某已履行了受遗赠人的职责,依法应享有受遗赠的权益。然而,被告潘某乙和潘某丙声称潘某甲生前已将房产分配给了他们,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因此,对于他们的辩解,不应予以采纳。
最终,需明确原告刘某所获得的遗产种类。涉案房产是潘某甲的遗产,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定,该房产应归原告刘某所有。至于潘某甲是否还有其他遗产,鉴于原告刘某在本案中放弃了对于案涉房屋之外遗产的追索权,这属于其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置,因此应当得到认可。
因此,宽城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决,判定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个住宅小区的房产应归属于原告刘某。案件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的要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文规定,自然人有权与继承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缔结遗赠扶养契约。根据此协议,签约方需承担对自然人生前赡养及身后安葬的责任,同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益。目前,我国社会已步入中度老龄化阶段,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难题亟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对财产及身后事务的个人规划东莞律师事务所,既具备了养老保障和遗产分配的双重功能,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老年人在晚年能够获得充分的照料和生活保障,以减轻“老无所依”的困境,并实现“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望。此外,该协议还对扶养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若抚养人依照协议规定履行了养育、养老、安葬的责任,法院理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并对其合法权益给予维护。
供稿:汤道河人民法庭 贾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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