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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违法!人社部明确相关规定
东莞律师获悉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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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违法!
人社部7月6日表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缴纳社保,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要求:雇主必须在雇佣员工后的三十天之内,替职员向社保机构申请社保账户注册。如果未完成注册,社保机构将负责计算其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
社保费用涵盖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这五种保险,其中生育和工伤项目个人无需承担,剩余三项则由个人和单位依照规定比例分担成本。此外,依照上海市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已并入职工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交了社会保险,工人的合法权益就有着落了。不过,在现实工作中,部分工人会碰到公司找各种借口不交或者少交社会保险,因此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人社部还归纳了四种未缴纳社保费的情形,遇到这些陷阱,劳动者可以明确拒绝,同时向社保机构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违法!
部分企业会在聘用人员时,让其提交一份正式声明东莞律师,声明内容为:个人主动不要单位代为办理的社会保障,该单位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当作薪资的一部分,直接发放给个人。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企业及个人须遵循法规参与社会保险,并且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义务。
依法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准时上缴相关费用是公司的法律责任,这项责任不允许公司和个人之间通过协商来更改或舍弃。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不可以!
新员工刚到岗,受人事调整影响,原先的人事材料或许未能准时从原单位转来劳动法律咨询,部分单位会表示没有材料就没办法给员工办社保。
这是不合理的!
真实情况是个人历史记录并非提交社会保险的必要环节,无法作为机构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借口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要求:企业需要自行办理社保费用的申报手续,并且要准时全额地完成缴费,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拖延或者减少缴纳金额。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不可取!
某些机构不负责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却会发放一笔现金补偿,以此取代正常的社保支出。
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项条款明确指出:缴纳社会保险的机构与个人必须采用货币方式,将全部费用上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工作单位从其薪酬中扣除并代为缴纳。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保费进行约定。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这样办!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工作人员能够提交以下材料,以证实与机构之间具备雇佣关系,该依据为《关于明确劳动关系具体内容的通告》第二部分内容: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往来邮件,单位开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同事的证人证言,其他能够表明雇佣关系的文件。
工资发放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记载,例如员工薪资明细表,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记录。
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以证明身份的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劳动者填写的由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产生的相关表格,包括登记表、报名表等,都属于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不缴、少缴社保,
职工该如何维权?
小编告诉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款,各组织和个人均可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力,针对违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的行为提出反映。
一旦雇员察觉雇主有违规行为,务必立刻运用司法手段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社保法律咨询、维权途径:
①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②上海社保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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