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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总则附则涵盖职业教育发展要点

时间:2025-08-27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参照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本省境内开展的职业教育事务,以及与之关联的行政管理工作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提升方法,均须遵循本规定。

机构、单位对职员开展的专项学习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实施。

第三条 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构成,是造就各类专门人才、传递技术技艺、推动工作与开创事业的重要渠道。

本省正着力构建一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该体系旨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促进产业与教育的深度结合,同时确保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享有同等重要性,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实现协调并相互衔接,让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能够顺畅贯通,最终服务于全民终身学习的目标。我们将致力于发展一批高水平的大学级职业学校,并精心建设数量不多但质量上乘的中学级职业学校。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定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明确走社会主义教育道路,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注重培养品德和技能,推动产业与教育的结合,促进学校与企业合作,关注市场需求以利于就业,重视实践锻炼以提升能力,面向所有人并根据个体差异进行教育。

开展职业培养要宣扬主流价值理念,对参与学习的人进行思想观念引导和职业操守培养,塑造先进模范人物的奉献品质、辛勤工作的态度以及精湛技艺的追求,传播科学知识与文化学问,教授专业技能,提供就业方向建议,全方位提升学习者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职业教育采用官方规划、逐级负责、行业辅助、企业联合、公众介入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省当局需强化对职业教育领域的关注,清晰界定地级市及县级行政单位在职业教育事务上的具体任务,构筑职业教育的协作平台,整体规划职业教育的进步,并施行监督考核。

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把职业教育的发展放进国家经济和社会计划的蓝图中,同时,也要和帮助就业创业、促使发展模式改变、行业构造调整、技术进步、职业学习和普通教育结合等事项一起规划,共同推进。

第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职业教育事务的全面部署、整体联络、总体调控职责。

相关级别的教育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单位、工业和信息单位、财政单位、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税务单位等,需依据自身职责,有效推进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包括职业学校、行业团体以及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社会团体等,需要强化职业教育的推广工作,致力于构建有利的职业教育进步氛围。

新闻媒体要借助职业类比赛等平台,大力开展职业公益推广,彰显技术专才发展进步的榜样故事,构建一个珍视技艺、推崇技艺、钻研技艺的社会环境。

对于在职业培养领域表现突出的组织与个人,依据国家相关准则,将授予荣誉及物质鼓励。

第九条 倡导职业教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引进国外先进资源用于职业教育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及培训机构到海外设立教学点,推进打造“鲁班工坊”、“秦岭工坊”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协助进行各类职业教育成果认证互换工作。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参照当地产业进步状况、居民区域分布情形、自然资源条件、工作与创业需要程度以及教育培养现状等,拟定本辖区内的职业教育培养蓝图,合理调配职业培养资源,科学安排各类职业学校的设置位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执行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对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管理、教育革新、课程规划、教材编写、教学效果评价、实践基地构建等事务进行引导和安排。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对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管理及革新、课程规划、教材编写、教学效果评价、实践操作场所构建等事项进行引导,同时需协助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开展。

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机构,需依据地方产业分布和行业特点,就区域战略蓝图、重点工程部署、资金支持、企业教育事务、人才资源培育等层面,落实职业教育的政策协调与配合。

本省正在推进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方案,目的是打造一批具有独特教育理念的本科学历院校。将运用资源整合、产业转型、联合办学等手段,调整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分布,打造少量但高质量、满足行业需求、展现地方特色的职业教育机构。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院校合作实施连贯培养,依据相关规范适当增加高等职业院校录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名额。

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行业产业的人才需求状况,强化对职业教育的引导,周期性公布人才需求资讯。

相关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社会团体,依照实际需求,能够介入职业教育学科目录的拟定和相关标准的创建,实施人才需求分析、产业人员队伍建设、职业成长路径研究以及信息交流服务,发展能够对接供需的校企合作服务机构,单独或者合作设立职业院校与技能培训基地,统筹安排、联络管理、引导相关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职业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创办工作。

第十四条 倡导公司承担关键的办学责任,对国有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兴办或协办优质职业教育给予扶持。

各类组织机构及社会资源能够运用人力、资金、创新、经验、设施、工具、空间以及组织方式等资源,借助独立经营、合作投资、多元化经营等途径,依据相关法规创办或加入创办专业学校、技能教育中心以及附属教学单位(分支部门)、实践操作场所、专业提升基地等。

第十五条 省当局应该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彼此衔接,达成高中阶段教育多元化进步。

支持职业院校和大学院校实行课程相互选择,推进教学资源共用,开展学习效果彼此承认。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需要促进各级各类职业教育顺畅对接,整体规划职业教育人才培育模式,促使中职、高职教育在专业选择、育人方向、课程安排及培养计划上形成连贯。

支持一般大学院校开展职业技术学院或增设本科级技术学科。逐步有序增加本科级高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录取人数。

第十七条 省政府需要把产业和教育结合的工作纳入本省整体发展蓝图,同时也要包含在地方经济布局、行业推进、都市建设以及核心生产要素配置的规划中,要健全产业界、行业界、公司、职业岗位、学科门类、就业状况相互关联的职业教育与产业对接体系,并且要探讨处理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过程中出现的核心难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构建产业布局和劳动力培养信息公布体系,安排发展计划、教育、科技、工业商业、劳动人事、国有资产等机构共同建立校企联合信息交流平台,拟定关键产业链人才需求清单,时常公布地区、行业、领域职业教育校企联合发展情况以及校企联合项目、技术支持供给与要求、院校资源等各项资讯。

第十九条 省政府要促进教育带动产业发展,同时依靠产业支持教育事业,鼓励产业基地、重点企业、大学院校、科研单位等加入职业教育进步,并且推动城市内部产业与教育结合体、行业内部产业和教育合作体的构建。

相关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实际运作体系,促进各方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设立技术研发基地、技术支持平台,为行业企业的技术革新、工艺优化、产品迭代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鼓励职业院校对接地方主要产业,加强与行业领军企业的合作,周期性选择与产业结合紧密的职业教育专业,促进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人才培育、学科发展、技能训练以及技术支持等层面的全面协作,提升职业教育的契合度。

第二十一条 省级层面的发改委、教育部门以及人社机构等,需要实施校企联合培养单位资格认证与考核办法,并且要创建和扶持校企联合培养单位。

政府及相关部门需针对产教结合的企业,依照标准实施项目、资金、税务、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机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等,需要向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通报相关资讯,引导校企双方,采取联合培养人才,协同科研攻关,合作设立机构,整合利用资源等途径,进行合作。

各类职业院校、相关教育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行业链条的重要节点和具体职位要求,一起参与人才培育、教学革新、科学探索、技术革新、成果推广、技艺延续、社区服务以及国际互动等层面的协作;双方合作时必须订立合同,清晰界定合作的目的任务、活动方式、双方权益、合作时长、研究成就的归属等细节。

促进学校与企业合作招生,实施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师徒制培养等模式。企业若依据岗位总数设定一定比例的学徒岗位,能够依据法规获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开办、改动及结束,必须依照法律和规章,遵循国家及本省设定的职权和流程来申请批准。

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机关,需要依据自身的工作任务,强化对职业院校、职业教学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要构建信息交流、资源整合等合作体系。

学校必须依照法规开展管理活动,同时遵循标准化的办学流程,需要构建以学校规则为根本的机制框架,按照规则自主进行事务处理,促进学校管理体系及运作效能的现代化进程。

学校需要成立并健全教职工大会、学生大会等机构,确保教师和学生能依照法规和校规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培训单位需要完善内部架构和行政规章,确保拥有符合安全强制规范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注重人力配置和资金支持,依照法规实施职业教学活动。

省人民政府需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构建契合本省职业教育特性的考核与录取体系,要合理规划评估方式,全面评估学习者的文化知识、专业能力及工作技能的掌握情况。

省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单位构建了职业教育的集中录取系统,公布参与职业教育的院校及其专业安排、录取状况等资讯,设有检索、报名等功用。省内职业招生的详细措施由省教育机关、人社单位与协同部门共同拟定。

第二十七条 职业教育机构需着重围绕国家核心战略部署、主要产业板块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创新产业的进步,全面实施专业设置、课程规划、教材编写、师资队伍、实践操作场所等核心教学环节的革新。

推动行业团体、公司等介入职业教学核心环节的革新,依据地域特质与产业分布,把新兴科技、新式工艺、新式准则依照法规融入教学准则与课程体系,且要周期性地调整补充。

第二十八条 倡导并辅助职业院校积极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于教学活动之中,研制各类专业教学资料库、网络优质课程、数字版教材等知识产品,改进专业课程设置,拓展职业教育数字化实践平台,构建兼具数字特征与智能功能的职业教学资源体系。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需要面向新兴行业、新兴职业、新岗位,革新技能培养方式,注重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规划专业课程和培养计划,把职业操守、文化修养教育融入培养全程,强调实践操作能力,实施按需培养、精准培养、岗位培养等,提升职业培养的精准度和成效,助力全民持续学习和技能型社会构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机关在其分管事务内,需构建完善针对普通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竞技活动以及针对职业院校师生开展的技能竞技活动等赛事框架,持续培育大批具备优秀技术素养的专门人才。

对符合标准的获奖团体,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法则给予表彰,对达标者,在求学、技艺水平提升、职位录用及资格评定等领域,提供助益或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以及相关机构需要扩展职业院校学生未来成长的途径,在继续深造、求职工作、定居登记、职业生涯规划等层面,营造公正、无差别的发展氛围。

用人单位不能制定阻碍职业学校学生同等就业、公正竞争的报名、录取、任用标准。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单位在选拔技术型岗位职员时,必须清楚说明技术能力标准,把技术能力程度当作录取、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共机构在公开招募时,若岗位对职业技能等级有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学历门槛。

学校需要完善促进就业的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参与职业实践、接受求职辅导等就业支持,以此提升学生的就业本领;学校还要构建支持学生创新和创业的体系,在课程安排、学分授予、学籍管理、教师配备、场地安排、成果权益、经费供给、荣誉激励等方面提供便利,以此激发学生开展创新和创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联合其他相关单位、行业团体,共同构建契合职业教育特性的质量考核机制,要有效利用行业团体、公司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能,对职业院校的办学状况实施考核,同时要把考核信息迅速对社会公布。

职业教育的考核要侧重于工作导向,把学习者的职业操守、操作能力、工作情况当作关键衡量标准,增加职业学习、服务地方和产业的考核分量,把执行职业学习的情况作为决定学校教师收入水平的重要参考,促进完善全生命周期的技术能力培养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强化职业教育研究组织及专家团队的建设,安排学校、研究机构、公司等实施职业教育的方针理论、科技知识、实际操作层面的探讨,促使职业教育资源能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实现共建和共享。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需参照国家关于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的基本要求,拟定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的配置规范。

上级政府部门要参照本省职业院校教师配置规范、教育机构设置情况等,明确公立学校教育工作者数量并持续优化,保证工作人员按需配置。

民办学校办学方需参照本省职业院校教职工配置规范、学校运营体量等,恰当规划本校教职工团队规模,务必保证教职工数量达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健全职业教育教师的学习进修机制和公司实习安排,增强教师讲授课本知识和动手操作的本领;同时提倡并协助职业院校与大学、公司合作,共同打造既懂理论教学又精实践操作的复合型教师团队。

提倡建立专门的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东莞律师,扶持具备条件的普通大学开展职业技术师范培养。推动研究生培养机构为职业学校教师提供硕士和博士培养机会,协助职业学校专职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需要构建学校与企业人员相互交流、彼此任职的稳定运作体系,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之间的适当流转和高效利用。

提倡职业院校聘请技艺精湛的专家、杰出工作者、技艺高超的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者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专职或兼职的形式,让他们介入教学活动、学生培养、技术革新、技艺传授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职业院校需执行教师企业实践机制,组织专业课程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依据专业特色,每五年至少累积六个月前往企业或生产服务前沿进行锻炼东莞律师事务所,同时安排公共基础课教师周期性到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活动。

职业学校对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当安排先实践再上岗。

倡导公司、机构及团体为职业院校教师实践给予协助和便利条件。与职业院校合作的企业、大型企业需配置部分职位并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和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基地教师参与实践。

第三十八条 倡导公司及机构设置实践职位,欢迎职业院校与职业教学点学员参与实践,同时须对实践学员实施必要的安全生产指导与训练。

负责接收实习生的工作场所,需要和职业院校或者职业教学机构一起规划实践安排,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指导与监督学生实践,确保学生权益及实践成效,不允许向学生索要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学习开支、管理费用等。

职业院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实践场所与参与实习的学员,需要缔结实习契约,实践场所必须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向学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强化安全监管,迅速排除风险,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需要将危机应对常识融入日常教学习惯,针对学生和工作人员实施危机应对常识普及和模拟训练,增强安全认知,提升自我保护及相互救助的本领。

第四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帮扶机制,着重关注残障人士、孤儿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更多照顾,在心理上提供必要支持,并给予实际帮助。

职业院校需强化对学员心理健康的关注,设立学员心理状况的早期识别和迅速应对体系,依照国家要求配置心理教育师资,引导学员学习心理调适方法,增强学员心理调适能力。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必须把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编入国土空间规划,依照国家相关规范确保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政府财政支持、办学主体自行筹措、学习者支付费用、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资助等。

第四十三条 省级政府必须遵循职业教育经费供给匹配其发展需要的基本准则,由此确立职业院校学生人均经费的额度,或者设定公共经费的数额。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需要把职业教育开支编入本地区财政收支计划,整合地方教育基金等专项经费中能用于培养技术人才的部分;投入到培养技术人才方面的开支需要达到国家设定的最低额度要求。增加的教育投入要优先考虑职业教育领域。

第四十五条 省级政府需强化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组建教育、财政等机构间的合作平台,打造一批优质的高等职业院校及专业集群、优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以此提升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准,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与成效。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依照标准充分筹措并实施职工教育开支,保证职工教育开支中超过六成要投入到前沿岗位员工的培训和学习上。

第四十七条 职业院校、职业教学机构及相关单位需强化对职业教学经费与学习费用的监管,依照法规接受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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