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茌平某银行与谢某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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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茌平当地某金融机构与谢某蒙、李某广、冯某英发生了关于借贷合同的争议事件。谢某蒙向该金融机构申请了20万元资金,李某广和冯某英主动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将一块位于茌平区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登记在两人名下。由于谢某蒙、李某广、冯某英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欠款,该金融机构就将这三个人告到了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茌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2023年7月21日,法院查封了相关房产。2023年9月4日,法院裁定谢某蒙需归还借款本金数额、利息2220.95元及持续产生的利息,并需支付东莞律师服务费8000元,李某广、冯某英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裁决书生效后,谢某蒙未履行责任,茌平某银行于是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第三方李四提出执行争议。据悉,2012年2月3日34. 房屋查封纠纷,李五向李四借钱五万元,至今未归还李某景向原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商定:李某广要把那套房产过户给李某景,李某景还要额外补偿李某广一笔钱款,从2013年3月8日开始,李某景每月要还李某广购买该房产还剩的23.5万元银行贷款,李某广要帮李某景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从此不再计较彼此的过错。
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之后,2013年4月20日,李某景交付了李某广十万元购房款项,2013年3月22日至今,李某景经由其侄子李某宁的账户,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将涉及楼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到李某广账户中,截至2020年7月1日东莞律师,李某景已经全额结清了共计23.5万元的贷款。李某广把相关房产的钥匙交给了李某景,李某景让他的侄子李某宁一直住在这里。但是,在李某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这套房子被法院给查封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冯某英声称李某广转让房产时曾与她商议,她对此表示认可。根据李某景支付十万元购房款、经由侄子李某宁账户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李某宁缴纳房产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记录等材料,这些证据彼此关联,共同证明了李某景购买该房产、支付全部款项且合法居住的情况。
李某景已经同登记在李某广、冯某英名下的那套房产签订了正式有效的转让文书,当时法院还没把它查封,他不仅付清了全部房款,还实际居住在那栋房子里,只是因为自身的一些原因,一直没有去完成过户手续,因此他拥有能够抵制法院强制处置这项房产的民事权利。
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经过审理,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判定其合法有效,并责令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依据《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法院裁定暂停对聊城市茌平区某房产的执行,同时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状态。
法官说法
此案关键在于明确非产权人对于已售出且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这种判断既是对法律条文的细致分析,也是对交易稳定、利益调和及公正处理原则的慎重权衡。
此案涉及茌平某金融机构与李某广等人发生的金融借贷合同执行争议东莞律师事务所,其中案外人李某景提出了执行异议,表面上看是关于房产权益的矛盾,实际上融合了复杂的法律原则与社会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是本案裁决的重要依据。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申请执行者的债权实现,以及案外人对于物权的合理期待。在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事务时,它授予符合某些条件的案外人,能够阻碍执行的权利,这表明法律重视交易过程的稳定,也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回顾案件经过,李某景和李某广于2013年通过法院调解,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景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同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房产后来却因李某广等人的借贷纠纷被司法部门查封,这一事件中,法律条文的运用遇到了诸多现实层面的难题。李某景提交的证据,能够构成一条证据链,表明他在法院实施查封措施之前,已经签署了一份合法且有效的书面转让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合法地居住在该房产之中。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审判机关对各种权益的综合权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虽然有法律文书支持,但在保护该债权与维护交易参与者的正当利益之间,需要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权益虽已得到司法确认,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损害那些没有过错的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李某景是无辜的当事人,他一直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却因为别人的债务问题,自己的房产可能被强制处理,法院最终同意了他的反对意见,防止了用守信用的人的财产来还失信的人的债这种情况发生,这实际上是非常不公平的,向社会表明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立场,这对保持市场经济交易环境的稳定有好处。其次,从权利性质分析,李某景对房产的长期使用已构成稳固的社会格局,其“物权预期利益”更贴近物权本质,司法对此类权益的优先维护,显示了司法对交易动态安全的重视,符合法律维护诚信交易、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的根本目的。法院审理时,会核实所有共有人真实意愿,仔细查验全部材料,并且听取双方详细陈述,借助公正流程确保了最终判决的可信度,使卷宗当事人体会到“明确的公正”。
从社会层面审视,此案的判决蕴含着多重价值。其一,它保障了商业往来的稳固与安全。市场经济运行中,商业活动的有序开展是经济进步的基础。李某景依照有效契约,完成了自身责任,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理应获得维护。倘若司法机构漠视其正当权益,擅自处置该房产,将令公众对商业活动产生疑虑和不安,扰乱市场环境。其次,这个案件展现了对于社会地位较低者权利的保护。李某景在不动产变卖期间,碰到了不少困难,包括李某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被设定担保等。审判机关最后采信了他的执行异议申请,是对他正当权利的有力维护,防止了他因为相关方的失误而蒙受损失。此外,这个案件的判决过程也体现了审判权威的可信度。法院参照实际情形与法规,公平地做出判决,使涉事者体会到法理的公允,提升了民众对审判的信赖和敬重。
在实施环节,怎样妥善兼顾各方的权益,达成法律目的与社会目标的融合,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规条文,保障执行流程的合规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也应当全面顾及相关人的具体状况,防止僵化地运用法律,尽量降低对相关人正当权利的侵害。在处理牵涉多个主体利益的案件时,必须强化彼此间的联络与协作,推动相关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互利互惠的结果。
这件事也告诫我们,在平时进行商业往来时,各方需要提升法治观念,使交易流程更加符合规定。撰写正式的契约文件,收集交易的相关记录,迅速完成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等,都是确保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步骤。必须从基本环节着手降低矛盾的产生,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阶段若案外人针对执行对象提交书面质疑,法院需在收到该书面质疑后十五天内进行核查,若核查发现异议有理,应裁定暂停对该对象的执行;若核查认定异议无据,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时,若买受人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提出不同意见,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且权利能阻止执行,法院应予以认可:已签订正规有效的书面购房协议,在法院实施查封前已合法使用该房产,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或按协议支付了部分款项且余款将按法院要求用于执行,非因买受方个人原因未曾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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