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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72:王某某追讨护栏货款,梁某某与蒋某某如何应对?

时间:2025-10-09 19: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鲁法案例【2025】472

合同履行的证据_买卖合同纠纷 保证期间 蒋某某担保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期间,王某某多次将护栏货物卖给梁某某,总金额达若干元,但梁某某未支付款项,经多次催促后,梁某某向王某某写下借据一张,承诺于2024年7月26日偿还七万元整,剩余款项须在2024年9月1日前全部结清,由蒋某某作为保证人。梁某某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王某某在2024年7月29日和2024年8月1日,用微信通知蒋某某相关货款尚未由梁某某支付,并请求蒋某某敦促梁某某尽快付款。由于梁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王某某在2025年2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梁某某和蒋某某支付货款金额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梁某某没有出庭应诉。蒋某某声称东莞律师事务所,相关购销协议的当事人为王某某与梁某某,蒋某某仅在担保凭证上署名,依据担保凭证所载内容“承诺2024年7月26日偿还柒万元整”,该笔款项现已超出担保期限,蒋某某无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法院审理

审理完毕后,法院认定这起事件属于商品交易争议。梁某某没有依照对账单据所注明的时限支付货款,理应担负违反约定的后果。就蒋某某的担保责任而言,蒋某某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欠条,但未明确保证方式,依照法律应认定蒋某某对相关货款负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梁某某的财产经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蒋某某才需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借据上没有明确蒋某需要承担担保的时段,那么担保期限就当作是六个月,不过到了2024年7月26日第一笔还款日已过,紧接着2024年7月29日,王某通过微信把梁某没有依照约定还钱的情况通知了蒋某,到了2024年8月1日,王某又请蒋某去催梁某还第一笔钱款。梁某某在欠据中承诺分阶段偿还欠款,不过第二笔应付款项和第一笔应付款项源自同一个法律关系,并且属于同一种债务,而且当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第二笔应付款项尚未超出六个月的担保期限,所以蒋某某需要就全部欠款金额向王某某承担担保义务。审理结束后,法庭裁定梁某某需向王某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损失费用,蒋某某则需对梁某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仍无法满足上述义务,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判决后,蒋某某选择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因此二审法院裁定视为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本案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蒋某某对于分期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问题,具体包含两个层面,分别是蒋某某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期限和适用范围。

就蒋某某的担保责任形式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蒋某某仅作为担保人在梁某某写给王某某的借据上签字,并未明确担保责任的具体类型,故应认定蒋某某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的担保义务。通常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在主合同争议未经过司法审理或仲裁裁决,并且债务人资产经过法律程序强制处置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除外合同履行的证据,由于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明该例外情况存在的证据,因此法院应判定蒋某某在梁某某的资产经过法律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相关责任的部分,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就蒋某某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而言,借据上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条款,担保期限应为相关买卖合同所产生债务还清期限到期的六个月以内该笔债务虽约定分期偿还,但第二期应付金额与第一期应付金额源自同一法律关系并属于同一笔债务,应依据第二期款项到期日来确定保证期限东莞律师,第二期款项到期日是2024年9月1日,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5年2月21日,因此王某某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款界定了担保的适用界限,此项条款属于辅助性可选择条款,当事人有权另行商定具体内容,倘若双方未作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则需依照法律条款来明确彼此的权益与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同事先规定,或者合同虽有规定但不够清晰,那么担保责任涵盖借款本金和利息,还包括违约罚金、赔偿款项以及追讨债务的相关支出;如果合同中有不同的约定,就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来执行。此案里,梁某某曾向王某某写下借据,承诺分期归还购货欠款,实际承担分期还债责任的是梁某某,蒋某某仅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未就担保额度与债权人王某某达成明确协议,据此推断担保涵盖的范畴须囊括王某某所拥有的全部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等相关支出。因此,蒋某某须就全部分期债务,含首笔七万元债务在内,履行一般保证担保义务。

法条链接

保证协议能够以独立书面的形式确立,也可以作为主要债权债务协议的一部分条款存在。

第三方仅用文字形式向债主承诺,债主接收后没有表示反对的,担保协议便生效了。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合同里没有说保证方式,或者说得不清楚,那么保证人就要按一般保证来负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如果在担保协议里明确说明,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这种情况属于一般担保。

通常情况下,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在主债务合同争议未经过司法审理或者仲裁裁决,并且债务人资产依照法律程序强制处置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有权选择不履行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不过存在某些特定情况则不在此限。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若能提供证明,债务人的资产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者其已失去清偿债务的资格。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障的内容涵盖基本债权及其收益、违反合同应付的代价、赔偿损失的费用以及执行债权所需的支出。如果双方另有商定,则依照他们的协议执行。

第六百九十二条 担保期限是规定担保人负责担保的时段,期间不会出现暂停、终止和延期情况。

债权人同保证人能够商定担保期限,不过,商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清偿日,或者同主债务清偿日一并到期的,都被看作是没有商定;若是没有商定,或者商定得不清晰,担保期限就是主债务清偿日到之后的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未就主债务的履行时间达成一致,或者约定的内容含糊不清的,担保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若债权人未于约定时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无需再履行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当中,如果对支付款项的时间做了调整,那么原先约定的,因为付款迟延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并不会因此失效,不过补偿金开始计算的时间需要根据新的付款时间来改变。

交易协议规定迟延支付需承担赔偿金,买方以卖方收受货款时未提出赔偿金要求为由,拒绝承担该赔偿金的,审判机构不予认可。

合同中规定了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条款,不过结算单据、还款约定等文件并未包含迟延付款的义务内容,卖方依据结算单据、还款约定等文书要求买方履行迟延支付违约金责任时,审判机构应当予以认可,除非结算单据、还款约定等文书明确列出了本金与迟延付款利息的具体金额,或者已经修改了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买卖合同里没有事先说好逾期付款要赔多少钱,或者没有说明怎么算这笔钱,卖方要是以买方没按时付款为由想要赔偿损失,那么,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算,再参考一下逾期罚息的利率;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可以采用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基础,然后在这个利率上再加收30%到50%的金额来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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