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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一辆三轮车竟被重判,为何?法律如何规定?

时间:2025-12-07 16: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和检刑诉〔2025〕78号

被指控的罪犯是刘宏华,其性别为男,于197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他所属民族为*族,文化程度为文盲,居住所在位置是和县**镇**街道**号 。其曾因盗窃行为,在2002年时,被巢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了为期三年的劳动教养处理;又因犯盗窃罪,在2007年7月,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还被处以人民币一千元的罚金;在2010年1月13日,再次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且要缴纳人民币一千元的罚金;于2013年6月1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还需要缴纳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在2015年11月11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7月22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要缴纳人民币四千元的罚金;在2017年5月2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罚金为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2月11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还要缴纳人民币三千元的罚金;在2018年10月16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是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2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需缴纳人民币四千元的罚金;在2021年1月2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要缴纳人民币一千元的罚金;于2022年2月24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还要缴纳人民币五千元的罚金;在2023年5月2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4年1月3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为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23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且要缴纳人民币二千元的罚金,在2025年2月1。在2025年2月27日,因被怀疑涉及盗窃罪,被和县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到了同年3月5日,经过本院予以批准,也就同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此案经由和县公安局展开侦查并终结,鉴于被告人刘宏华涉及盗窃罪这一情况,于2025年3月27日朝着本院移送进行起诉。本院予以受理之后,就在当日已然向被告人告知其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已然向被害人告知其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展开讯问,倾听了被告人以及值班东莞律师和被害人的看法,仔细核查了全部的案件相关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表示赞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9日,被告人刘宏华去到和县历阳镇佳源中央城售楼部东侧停车棚,把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这儿的电瓶三轮车偷走,经过估价,价值为人民币1235元。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刘宏华如实地供述了他所犯下的犯罪事实,涉及案件的电瓶三轮车已经被和县公安局予以扣押,并且发还给了被害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物品及发还清单。

2.书证:前科材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宏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书。

6. 涉及勘验、辨认、检查等方面生成的笔录,其中包括辨认笔录,包含扣押笔录作为组成部分的勘验笔录,以及搜查笔录 。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在上述情况里,证据收集的程序呈现出合法的状态,从内容方面来看是客观且真实不虚的,完全足够用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情况。作为被告人的刘宏华,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不存在任何异议东莞律师,并且还自愿地表示愿意认罪同时接受相应的处罚。

院里觉得,被告人刘宏华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运用秘密之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较大标准东莞律师事务所,其行为触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被告人刘宏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处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218. 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 。其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情形,能够从轻予以处罚。其自愿进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能够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作出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鸿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宏华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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