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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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先自省:著作权虚假登记被罚10万,别让1万索赔变巨额罚单
东莞律师获悉
在诉讼活动里,诚信属于必须予以遵循的原则,且原告王某,把一幅历经清代宫廷留存的画作,以冒充作者身份的方式登记于自身名号之下,随后发起诉讼,指控他人侵权并索赔1万元,而就在近日,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之中,针对这起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案件展开审理时,察觉到原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该法院不但没因原告未抵达现场参与诉讼进而按撤诉进行处理,反倒针对原告给予顶格罚款达10万元的处罚。
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诉称,其于2024年11月1日取得美术作品《古人拜月仪式WDS》的作品登记证书,从而成为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184. 著作权诉讼,江苏教育频道编辑部在其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一篇名为《除了吃月饼,中秋节原来还这么好玩》的文章里,未经授权便使用了该作品,为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进行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江苏教育频道编辑部则辩称,其发布的文章当中确实存在该图片,然而该图片实际上是清代画家丁观鹏的作品,王某并非著作权人。

在经江北新区法院予以审理查明的情况里,网站“雅昌艺术网”于2013年所拍卖的画作即“丁观鹏(款)拜月图 镜心”,此画作和王某主张权利的作品是相一致的,该拍卖品上面存在着“臣丁观鹏恭绘”这样的题识以及钤印,并且在其正上方还有藏印“乾隆御览之宝”。另外东莞律师事务所,相关的文章同样载明丁观鹏身为清代宫廷画家,涉案的作品乃是由其进行创作的。依据涉案作品上面丁观鹏的署名,以及相关网站之前的拍卖时间,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能够认定该美术作品是由清代画家丁观鹏创作出来的,并非是由王某独立完成创作的。李某假冒作者身份,将清代画家丁观鹏的美术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获得的通过虚假登记骗取的作品登记证书,不具备合法性。
法院经传票传唤,原告王某未到庭参与诉讼。其提供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此行为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提升违法成本,压缩虚假诉讼生存空间,法院未按撤诉处理,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顶格对王某作出司法惩戒,罚款10万元 。此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法官,针对作为原告的王某,展开了十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还对相关法律后果作出了解释说明,王某承认了自身错误,迅速补交了罚款,并且当庭写下保证书表示悔悟。
法官介绍,实行着我国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关做作品登记时,不进行实质审查,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都是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东莞律师,只是判断登记人有没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所以,他人提供相反证据的时候里(像作品底稿要么原件、在先发表证据等),法院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准确地认定那个权利归属。他人创作的涉案作品,原告事先明知,却伪造登记证书,虚构侵权事实加以提起诉讼,妄图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构成虚假诉讼行为。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且依据其虚假诉讼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对其施以罚款。(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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