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营销员因考勤扣款和解约佣金与保险公司打官司?常见纠纷解析

时间:2025-12-07 16: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寿险营销三十年,成就辉煌。然而,一路走来,并非坦途。

每逢寿险行业发展碰到阻碍的时候,寿险营销的体制还有机制便会遭受极为猛烈的、关于是与非以及褒和贬的讨论。有时候,甚至还会把它拿来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种情况相类比 。

处在全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当前时刻,攻克困难得以实现发展转型成为最为关键的重要任务。其中,营销体制机制要面临严格的审视状况以及评判情形。

可以说,运行了三十多年的营销体制机制已经非改不可了。

那么,在构建新型寿险营销体制机制当中东莞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去调整,以及界定寿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的关系,自然而然就成为了要着重予以考虑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

寿险公司跟营销员此前本来就一直有着利益方面的关系纠葛,这种纠葛在司法实践当中更是获得了集中的体现。6月18日这天,有今日保进行了刊登,它还对司法实践里营销员要求去确认劳动关系,并且因营销员出现受伤、死亡等状况而引发的诉讼以及司法裁决倾向,做了归类整理 。

事实上,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实际远不止上述提及的两个层面。于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范畴之内,潜藏着与营销员多维度的利益矛盾。而这些矛盾最终迈向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聊一聊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的一系列打过官司、告过状的相关事宜的第二部分内容,用于提供分析时进行参考,——。

- Today-

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考勤扣款

存在代理关系的这段持续期间内,营销员鉴于自身业务发展考量,通常情况下不会把这种冲突摆到明面上来。

一旦代理关系不再继续,就可能向保险公司发起诉讼。

根据过去多年呈现的情形来看,属于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状况,还涵盖了以下众多层面,。

其中一类诉讼就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考勤扣款

比如,(2014)思民初字第这款判例。畅某于2008年间跟某家保险公司签订起来保险代理合同。公司把严格的考勤制度给实起来行。处于从业的那段期间,经由它的内部行销系统,以“早夕会代扣款”当作名义,从畅某的佣金里面扣除,总计有三万多余元始呀。

2013年5月,畅某跟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扣的考勤款3万元,公司却辩解说,公司的扣款是依据双方合同来进行的,公司所扣的考勤款实际上只有24800元,并非3万元,在过去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畅某对扣款并无异议,在解除代理合同后要求公司退还扣款是于法无据的。

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清晰且明确地作出了约定,公司具备对营销员实施管理、开展教育、进行考核、予以监督以及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时,营销员负有按照规定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以及早、夕会的职责。

公司所制定的针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的考勤以及管理制度是不一样的。经历了签名确认这一环节,还有入职培训,以及之后长达五年的工作,当离职之后再去起诉要求退还早夕会差勤扣款,从道理上来说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角度来讲也是没有依据的。最后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 Today-

诉讼要求支付解约后的续期佣金

恰似(2023)豫1702民初11336号那般的判例。刘某于2022年9月步入某保险公司收展机构,到了2023年5月底的时候,保险公司在未进行协商的状况下,对刘某做出了解约处理。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要其依方案支付健康营奖励1000元,以及补偿续期收益2400元,然而并未获得公司的同意。

由刘某发起起诉,经法院进行查明,依据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对那笔健康营奖励有着答应支付1000元的情况,除了这一查明情况外,又有其他查明情况表明,由刘某成功促成的某年金保险,其第二年所对应的佣金率是5%,而第三年所对应的佣金率则是3% 。

在法院看来,鉴于第二期保费已然交付,所以保险公司理应支付续期佣金1500元,然而对于第三期佣金,鉴于尚无法明确知晓客户是否会进行缴纳,故而要求支付第三年佣金是缺乏依据的。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健康营奖励1000元以及第二期续期佣金1500元。

- Today-

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多年来的加班费

似(2024)鲁 04 民终 1196 号这般的判例。且是在 2018 年 10 月的时候,那孙某跟某保险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从事的是保险营销工作。到了 2023 年 3 月底,孙某朝着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在 4 月 4 日,孙某领取了其他一家保险公司所给发的展业证。

在2023年9月的时候,孙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的申请,其诉求是让保险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金额为10.3万多,还要支付加班工资,数额是15.9万这么多,并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4万多。然而,劳动仲裁驳回了他的这些请求。之后,孙某向法院提起了起诉。

一审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孙某所处的工作范畴是保险营销,此工作并不要求进行坐班,因而不太适宜依据标准工作时间去确定是不是存在加班这种情况。孙某于公司在开展工作的那段时期之内,没有享受年休假,公司也没有发放与之对应的工资,并且未休年休假所产生的工资属于具有特殊性的劳动报酬,并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动仲裁时效规定。

判定保险公司要给孙某支付、未休假时的工资,数额是六点六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两万多元 。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Today-

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如(2024)吉08民终855号这样的判例。孙某在2019年5月开始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银保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孙某先后担任过人力发展岗位,担任过运营管理岗位,担任过销售支持岗位,还担任过风控管理等岗位,孙某的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奖励共同构成的 。

2024年2月,孙某向公司提出,入职到现在公司没跟自己签劳动合同,没安排年休假,没支付加班工资,没缴纳社保费用,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相关补偿,还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保险公司要向孙某给付在计算双倍工资时扣除已发部分后的差额,以及支付相关的补偿,这些加起来总计将近 8 万元。

保险公司满是不服之情,故而朝着法院提起了相关诉讼。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作出支持之举,判定其情形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声称索要双倍工资以及相关补偿这种行为不存在依据。

孙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

- Today-

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

比如说,有一种判例是(2024)黑12民终225号 。在2012年10月的时候,柳某进入了某一家保险公司,去从事保险营销方面的工作,一直持续到2021年10月 。在2021年10月26日这一天,保险公司把保险代理合同解除掉了 。然而,在合同被解除之后,刘某依旧在保险公司工作,一直到2022年3月 。

2023年6月,柳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却遭到驳回,缘由是超出了仲裁时效,于是他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對工作关系存续时间段当中的社保、加班费等进行补偿,总计金额达38.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已超出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请求。

二审经过当中,柳某凭借仲裁委搬迁致使不受理案件以及疫情对出行予以限制的缘由,觉得否定已然超出诉讼时效。与此同时指出,自己于公司并非在开展保单销售,而是担当内勤、组训等方面工作,由保险公司按月给付工资东莞律师,保险公司把工资付给一名工作人员,随后该工作人员转交到自己这儿。

此外,于公司期间所涉的《代理合同》,并非由本人亲自签字,并且在某段时日,没签订任何合同状态持续着。本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基于事实情况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行为,认定了柳某与公司之间有的是劳动关系,并且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给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

从上面所说的打官司的情形来看,那种营销人员在解约之后朝着保险公司提出的好多索赔要求呀,大多数都是以输掉官司而结束的。

然而,需要留意的是,当保险公司主动解除代理合同之时,要是营销员索要源自其原有业务所产生的续期佣金,那么存在着有可能获得法庭支持的情况。

暂且不论相关判例是以续期保费顺利進账作为给予支持的必备前提条件,然而这却代表着在能够促使续期佣金得以产生的规定时间段范围之内,营销员每一年都已然拥有可以前往起诉保险公司一回的权利,目的在于能够成功获取续期佣金。

- Today-

保险公司诉讼要求返还优引奖励

从打官司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是极为特殊的一类主体。这一特殊性呈现于,在和客户所产生的诉讼当中,保险公司大体上都是处于被告那一方的 。

但在与营销员的利益纠葛中就不一样了。

有营销员告保险公司的,也存在保险公司告营销员的。

看看多年内的诉讼状况,可以发现,保险公司针对营销员提起诉讼,其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

为求业绩得以发展,多年来处于那些保险团体之间的一种举措便是从同行那里进行角色“征召”,借由花样繁杂的优质引进规划,拿出一笔大钱进而“聘请人才” 。

但是呢,处在“聘才”这个进程当中,碰到那种冒牌货的状况可并不是少数。等到遭受了损失之后才恍然醒悟过来,向公堂去提出诉求的事情自然而然是有很多的。

(2025)辽01民终第432号那样的判例。在2023年4月的时候,某保险公司跟刘某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还签订了《优引计划人员补充协议》,其中明确了优引加盟所对应的奖金以及各种各样的待遇。

同时,对保单继续率给出了要求,并且规定刘某最少要在公司服务36个月。不管是何种原因,要是代理人提前解除代理合同,那就必须交回依据优引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刘某于公司服务了6个月,期间,公司总共向其发放了优引奖金4.8万余元。2023年9月时,刘某向公司提出要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不过却要求刘某退还优引奖金。由此引发了纠纷,之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觉得,案涉保险代理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遵照着去履行。刘某在没有服务满36个月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了案涉保险代理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这已经构成了违约,他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去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刘某向公司返还优引奖金2.45万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再如,(2024)粤1581民初1764号这个判例。在2020年10月的时候,谢某跟某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与此同时,加入了原告为吸纳以及留存优秀营销人才而设定的千里马计划专案。对于千里马计划营销员而言,除了可以获取普通佣金之外,还能够得到额外的千里马展业奖金等高额报酬。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这段期间,被告领取了千里马奖展业金元。

在2021年8月1日的时候,谢某离职了。经过核查以及统计,一直到2023年8月30日,由谢某以及其所辖营销员所销售的保单,100%处于失效或者退保的状态。

依据千里马计划管理办法,于千里马计划期内离职,并且在被告以及其所辖团队营销员所售保单出现失效、退保或者部分退保的状况下,被告理应返还之前所获取的千里马计划各项利益。公司要求谢某返还千里马展业奖金元,然而谢某却拒不理会。

公司朝着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定谢某需要向公司返还千里马展业奖金元以及利息,。

- Today-

诉讼追索保单套利

像(2023)苏0106民初375号这样的判例情况。在2022年11月份的时候,一家名为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机构,对殷某以及作为第三人的陈某发起了起诉,其诉求是判定殷某归还津贴、月度分红以及佣金,这三项总计金额为19901元,同时还要殷某支付东莞律师费这一费用金额为7000元。

殷某属于那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陈某是殷某的上级主管。在2021年7月,到10月期间,陈某所在的团队,为了套取公司的佣金,还有奖励以及津贴,指使了一批不具备真实投保意愿的案外人去进行投保,并且为这些投保人缴纳了保费,故意进行虚假投保 。

2021年7月27日,李某团队做出安排,让顾某经由营销员殷某去投保两份重疾险,在2022年7月5日,李某团队再次指使顾某故意申请退保,之后殷某靠着该笔业务套取了奖励和津贴19901元。

除去上述当中的保单以外,第三人所组成的团队另外还存有其他许多类似状况的虚假进行投保的行为,紧接着团队里边的营销员大量地离开了,到了次年这些保单出现了大量退保的情况。

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营销员管理规定,还有《营销员签约申明书》,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当中,要是因为存在不当代理行为从而造成公司出现损失的情况,那么营销员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殷某借助虚假投保的方式获取了奖励以及津贴,这种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作出判决,要殷某返还津贴,返还月度分红,返还佣金,这三项合计为19901元,同时还要返还保险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东莞律师费7000元。

- Today-

因继续率过低追索已发放待遇

如粤01民终一千七百五百九十三号二零二三年判例,二零二二年一月,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起诉营销员潘某,要求其退回已领取的津贴五万三千五百七十一元及利息 。

理由是潘某与他的团队所追踪的八张保单,当下退保了四张、有四张失效了,继续率是0。然而同地区此险种的继续率是83%。依据《组经理考核标准及待遇》,形成了退款条件。

潘某觉得呢,8份保单呈现出退保或者失效的状况,而他自己是不存在过错的。公司在单方面操作之下,把他的工号给下号了,这就对后续服务造成了影响。公司是配备有专职部门以及人员来负责售后服务的,所以不应该因为营销员的工号被下号,进而影响到后续的跟进以及服务 。

首先,一审法院有着这样认为,那就是客户出现不愿意续保或者要求退保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对产品不满意,然后不能仅仅因为能够从保单退保,就简单地去推论代理人存在品质方面的问题,最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保险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组经理组织发展津贴发放协议同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呈现,也是合法有效的。上述合同之中分别对佣金的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还对各项津贴的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并且对各项津贴的退还条件进行了约定,对于已发放的各项名目费用是不是应该退还的评价,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去评判标点符号。

最终,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判令潘某把已经领取的津贴11702元返还给保险公司,并且要支付利息 。

再比如说,有一个判例是(2024)粤01民终13935号 。在2021年4月的时候,刘某跟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 。过了几个月以后,双方又另外签订了一份《保单品质协议》 。这份协议明确规定,在辅导期内要是保单继续率低于80%的话,那就必须100%退还管理利益以及辅导期奖金 。

在2021年4月起始,一直到2022年3月这个时间段内,保险公司给刘某发放了管理利益若干元、辅导期奖金若干元,只是许多月份的继续率都维持在5%以下 。

保险公司要求刘某退还上述发放的金额,刘某拒绝,引发诉讼。

原审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保单品质协议》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履行。刘某尽管提出抗辩,称继续率未能达到标准是因为公司导致的,然而却没能就此展开充分的举证。最终作出判定,要求刘某向保险公司退还管理利益元、辅导期奖金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般情形于实践当中存在着诸多,像(2024)黑0110民初6195号、(2022)苏0682民初5343号判例,营销员均被判定要向保险公司归还相关的待遇。

- Today-

因考核扣分达规定值要求返还相关待遇

如同(2022)辽07民终399号所达成的判例,在2018年11月的时候,有某一家保险公司跟张某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这份合同规定,若是从上岗那一日开始起,在一年的时间之内,被公司认定扣满20分从而被开除的人员,公司将会朝着其追回已经发放的全部聘才奖金。

2019年1月,张某办理一笔重疾险投保事宜时,诱导投保人不去填报糖尿病病史,后来被保险人因为患重疾提出理赔要求,结果被公司拒绝赔付,所以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6万元保险金132.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2020年12月,保险公司针对张某做出了扣分20分、解除代理关系的决定 。

在2020年12月的时候,保险公司提出要让张某把聘才奖金68500元返还回来,由此引发了诉讼 。

一审法院觉得,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聘才协议是出于自愿而订立的,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审查不严格的情况,这也是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且判决张某赔偿保险公司2.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0

- Today-

追索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如(2024)辽10民终652号判例。

2011年12月,张某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2013年1月,赵某经由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合同,张某声称每年需交5000元,十年后便能够领回六、七万元,可十年后赵某退保时,保险公司告知其只能领取退保金3.6万元,赵某十分生气,要求公司支付保费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

2023年3月,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和赵某达成了补偿协议,此协议内容为,保险公司除了要支付退保金3.6万元之外,还得另外额外支付1.4万元,这两者加起来共计是5万元。

之后,保险公司致使张某去赔偿因对合同收益进行夸大从而向客户支付所产生的1.4万元这一行为。张某对此持有不同意的态度。保险公司朝着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觉得,张某于代理行为里头,有着销售误导的行径,且致使保险公司在退保金以外,额外支付了相关费用,进而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代理合同去要求赔偿,是没有不妥之处的。判定张某给保险公司赔偿退保损失1.6万元,还要退还该笔业务的佣金1200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营销领域存在销售误导这一顽症,所以此类追索诉讼频繁出现,像(2025)吉01民终155号判例,判令营销员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19) 黑 01 民终 8090 号判例,判令营销员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4)苏0 1民终 2715 号判例,判令营销员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22)浙 07 民终 4362 号判例,判令营销员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

在业务活动里,代理人存在违规行为,那么究竟是仅仅退还佣金呢,还是既需退还佣金又得赔偿损失呢?(2024)甘02民终91号判例所给出的结果颇具代表性。业务员陈某因销售误导,致使客户要求公司全额退保并支付利息,法院对客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在退还佣金之际,还要赔偿保费及利息与现金价值的差额。

陈某持有这样的看法:公司所退还的那些元,是客户交纳的保险费用,并不是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那3098元的利息,是公司获取的利益,同样不属于损失范畴,基于以上这些情况,请求驳回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保险公司退还保费这一行为不被认定为属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范畴,然而支付的利息却是属于损失的内容,进而作出判决,判定陈某要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的是利息损失,同时还要退还佣金 。

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有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之行为,此行为致使保险公司向张某退还了全部保费以及保单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鉴于陈某在此方面存在过错,故而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进而判令陈某退还佣金并且赔偿保险公司1.6万元的损失。

11

- Today-

营销员管理有问题

保险公司遭遇诉讼惨败

从上面所列举出来的诉讼案件进行观察,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较为广泛地得到了法院方面的支持。

然而,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形,鉴于公司于营销员管理方面存有问题,保险公司在部分追索案件当中遭遇了惨败的结局。

例如,存在(2023)吉06民终573号这样的判例。在2018年4月的时候,姜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到了2021年1月,贾某向该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其投保过程是由姜某代为在手机上进行操作的,贾某如实说明了自己还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的情况,然而姜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却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贾某后来出现重疾状况,保险公司察觉到他隐瞒了曾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件事,进而提出拒绝赔付。贾某于是发起起诉,声称自己如实做了说明,是姜某在操作的时候没有如实填写,自己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9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姜某赔偿公司损失4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是姜某未经许可代替客户隐瞒多家投保情形,进而致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付责任,遂判令姜某赔偿保险公司损失49万余元。

姜某发起了上诉行为,姜某持有这样的看法,即自身仅仅是受到业务员李某的委托,从而去协助李某开展保险业务录入之类的工作,并非是姜某以自身名义代理保险公司实施业务办理行为,此笔涵盖的保险业务对应的业务员分明是李某,并且佣金收入也是来由李某收揽获取,这属于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存在的工作关联状况,姜某不应当承担任何方面的责任。

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保险业务员仅仅能够针对以自身名义经办并签订的保险合同去担负后果责任。鉴于该份保险合同并非姜某所代办签订,此笔业务的业务员是李某,公司的佣金也付给了李某,公司的诉求欠缺事实依据,姜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再如,(2023)豫0221民初4152号这样一个判例是存在的对何某投保时隐瞒了刘某为专职运输司机的事实拒绝予以赔偿的情况。在2017年2月的时候,某保险公司跟韦某签订了保险代理签约行动合约。到了2017年5月期间,经由韦某进行推销这个行为了之后,何某为其家人刘某开展了投保这一个动作举措。在保期之内刘某驾驶运输车辆出现了死亡这种状况情形场景现象。保险公司进而觉得认为何某投保的时候隐瞒了刘某为专职运输司机的事情事实情况,所以拒绝进行赔偿。

由何某发起了对保险公司的起诉行为 。在进行庭审这个过程当中 ,韦某出席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在他向何某推荐险种之际 ,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向何某进行详细讲解 ,同时也没有就免责条款向何某作出提示说明 。最终法院作出判定 ,要求保险公司给予何某五十万元的赔偿 。

在2023年8月的时候,保险公司对韦某发起起诉,要求韦某承担因不正确履职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且索赔金额为50万元。

韦某辩解称,自己不是公司员工,没在公司任职,公司从未给自己培训,《保险代理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是伪造的证据,自己为做笔记鉴定花了1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会帮忙推销保险,原因是保险公司为促进业务实行返费,让自己向购买保险的人推荐保险,然后把返费支付给自己或购买保险的当事人。

法院经过查明,发现代理合同并不是韦某所签订的,保险公司同样没能提交针对韦某进行过培训的任何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今日保】已进驻以下媒体平台

今日头条 | 百度百家 | 腾讯企鹅号 | 新浪微博

和讯名家 | 金融界 | 东方财富 | 雪球 | 搜狐号

大鱼号 | 野马财经 | 网易号 | 知乎 | 一点资讯

由抖音,以及微信视频,还有爱奇艺,加上B站,再加上快手,和西瓜。

寿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法律纠纷_132.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_保险营销员权益保障

东莞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